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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亟须修改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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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教、监护、观护、心理干预等社会支持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效果。”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云南省人大代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和玉指出,由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地方法规实施时间较早,已不能涵盖和应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中出现的种种弊端。

  涉罪未成年人大多为留守、流动和失学失管青少年

  周和玉提供的云南省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相关情况,数据触目惊心: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周岁至16周岁的占比较高;涉罪未成年人92.8%为初中及小学文化水平,而其中在校未成年人只有7.7%。他们的犯罪案件已经从“两抢一盗”、故意伤害,发展到毒品、涉黑、涉恐、网络犯罪等新类型案件;犯罪手段从过去的方式简单、少有预谋、临时起意向形式团伙化、网络化,手段化、暴力化发展,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会实施的犯罪中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校园暴力的案件数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超过了10%,有的地方甚至接近20%。案件类型涉及故意、故意伤害、强迫卖、容留卖、强、抢劫、聚众斗殴、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绑架等。

  令人揪心的是,目前,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大多是农村留守、城镇流动以及失学、失管未成年人。

  “云南超过九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均为失学、失管未成年人所为。”周和玉说。

  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呈贡区作为昆明新区,近年来,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多于本地籍未成年人。该院2015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34件61人,其中本地籍1人,外地籍60人。他们分别来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犯罪家庭、重组家庭,有的父母忙于打工,亲子关系疏离,几乎对孩子不闻不问。涉罪未成年人中有的还是孤儿,所使用的姓名是自己从网络小说中找的。

  一些触法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对于自己的家庭状况不愿说、说不清,无法提供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呈贡区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办公室通过EMS寄送《未成年人涉罪情况告知》到他们的户籍地,仍然联系不到他们的监护人。

  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形成合力

  “相关条例和规定没有进行及时修订,与当前未成年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缺乏针对性。”周和玉指出,云南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及其犯罪预防的地方性法规,一个是1997年4月4日云南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另一个是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法规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特别是对留守、流动、失学、失管未成年人以及“校园暴力”惩治和预防的关注及相关规定很少甚至缺失,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与现实保护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同时,条例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共青团、民政、妇联、教育、人社等各方均有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但对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保护重点没有进行细化和明确。

  “目前涉及这一工作的职能部门有30余个,职能分散,协调难度大,难以形成合力。”周和玉说。

  2016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起诉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2人;对初犯偶犯、罪行轻微的依法从宽处理,决定附条件不起诉560人;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案后5年跟踪帮教、观护教育、心理辅导、短期就业培训,为他们回归社会进行矫正教育。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尽管检察院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但帮教、监护、观护、心理干预等社会支持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效果。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们一直难忘17岁的流动青少年赵路易(化名)。无父母照料、流浪街头的赵路易从网吧抱走一个电脑机箱,因卖不出去,他在准备归还时被抓获。经鉴定,机箱价值1900元,超过了盗窃最低起刑点,赵路易被刑事拘留并起诉。

  虽然公检法3家机构都想以不起诉来挽救赵路易,但是社会调查显示,赵路易没有监护人,此前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过。如不进行司法教育,对社会存在潜在的犯罪威胁。最终,赵路易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如果能为赵路易提供一些生活物资和社会支撑,他就可以被免于刑事处罚。一个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位检察官说。

  构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立体网络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刑事法就能解决的,更多的是社会问题。”

  周和玉指出,未成年人案件要求依法快审快结,尽量缩短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停留的时间,但在一些基层地区,因为没有法律援助律师,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无法落实强制辩护。

  此外,法律要求未成年人案件要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但目前社会背景调查制度运行得并不理想。

  对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指出:“社会调查报告过于雷同,不能准确反映出未成年人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流动涉案未成年人的增加,给社会背景调查带来了诸多困难。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周和玉向本届大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改完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建立分层次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权益保护体系,针对对留守、流动、失学、失管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中占比较大的外来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实现平等保护。

  同时,加大对“校园暴力”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细化完善“校园暴力”的发现、处置机制,明确家长、教育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防止和处理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责任与权力范围。

  此外,针对目前社区存在机构定位不明确、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资金来源无保障,没有专职社会工作者来从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问题,周和玉还建议“推动专业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就是普遍引进非政府性民间力量。”周和玉说,社区最接近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强化社区基层组织的关键作用,建设专业社工人才队伍,政府购买并提供服务,构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立体网络,才能达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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